吕梁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严肃认真地抓好考试管理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教务处在学校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定,下发考试通知,并在教学部门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教学系部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考试通知安排、指导、检查本系部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考试命题及审核
第三条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类型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
第四条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升综合素质”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尽量避免对知识点的死记硬背。
第五条正确掌握试题覆盖面与题量、题型。做到覆盖面宽,能涵盖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题量适中,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保证试卷的高信度与效度;题型应多样灵活,基础性、综合性和创新性题目都应有所考虑,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主观性、客观性题型比例适当,每份试卷的题型一般不少于4种。
第六条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遵循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试题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表明已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要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试题的难易度把握一般为:基础部分占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有相当难度的占10%左右。试题中必须有能够体现应用型特征、考核学生应用能力的题目。
第七条试题一般采用百分制,设A、B卷两份。A、B卷同量同值,命题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两卷重复试题不超过20%,与近三年考试的题目重复率不超过30%。A、B两卷一份为期末使用试卷,另一份留存系部办公室作为备用试卷或者补(缓)考试卷。通识课或多班多人上的专业课,应实行教考分离,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八条每份试卷均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闭卷考试试卷格式使用学校统一模板。开卷考试及考查课试卷格式由任课教师灵活处理。
第九条各课程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审批后方能使用。审阅试卷应严格把关。教研室主任有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试题进行调整、修改或增减。任课教师按命题要求编制A、B两份试题,做出参考答案,制定评分标准,填写《吕梁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计划及审核表》相关内容,交回系部审批。
第十条建立题库是提高命题质量,使考试逐步向标准化过渡的重要措施。各专业的核心课程要逐步建立题库,已经建立题库的课程建议采用试题库进行命题。
第三章试题印制与保管
第十一条试题印制由文印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每个教学系应确定一名试卷管理员,办理试卷印制有关事宜。除试卷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印制试题。
第十二条各系(部)对送印的试题要认真校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印刷部门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安排专人接印试题,严禁学生及其它闲杂人员进入试题印刷现场;保证试题印刷质量,按时送达试题,做到试题印刷清晰整洁,无错印、漏印、错装、漏装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现象发生。
第四章考试形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考试可采用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学校鼓励并支持各专业、任课教师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学生特点,积极开展考核方式改革,打破单一的理论知识笔试考试形式,采用小论文、读书笔记、研究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登台讲课、实践操作等多元考核方式,实事求是评定学生学业水平。试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须将考试改革方案报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一般于学期末进行。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的考核工作应在课程表规定上课周次的最后一周进行。但根据教学进程表安排提前结课的课程,也可在结课后及时组织课程考核,不必等到期末,但考试各个环节均应遵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课程期末考试时长原则上以120分钟为宜。试行多元考核的课程可以自行确定考试时长。
第五章学生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期末课程考试。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系(部)审查。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按照《吕梁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缓考的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论处。对缓考的学生,教务处学籍科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可参加该课程下一学期开学补考。缺考、作弊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下一学期正常补考。
第六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校内考试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退离考场。因特殊原因迟到30分钟以内的学生,应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
第二十一条考试时,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证件放在桌子上,以备核查,其他证件无效。如学生证丢失,以身份证及带有本人照片、班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的证明为准。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考生进入考场,除证件及必要的考试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屉及附近不能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考试前,考生应认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纸条、纸屑等,并检查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监考人员。开卷考试可按教师要求携带指定工具书及参考资料。考试用草稿纸由各系统一提供并加盖系章。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场。教师和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及周边的安静和清洁。考场内不准吸烟。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系(部)、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机读卡用铅笔填涂。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二十五条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巡考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六条考生不准代交别人的试卷,也不准擅自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如发现有违纪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监考、巡考
第二十八条每一考场原则上应配备两名监考教师,大阶梯教室人数超过30人的考场,要适当增加监考教师人数。
第二十九条考试期间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各系部应安排相关领导巡视和值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监考规则:
1. 监考人员一般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务办签到,并领取试题。进入考场后应检查学生证件及座次,宣布考试纪律及有关规定,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座位。
2. 考试开始后,关闭手机或调到静音状态,自始至终一前一后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闲聊、翻看手机、批阅试卷或做其他事情。
3.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
4.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及时制止考生违反纪律的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考风学风。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5.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0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6.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将试题纸、答题纸、草稿纸核对无误后收回。
7. 要防止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一旦发生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详细的考场情况记载,监考教师签字。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系部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未全面履行监考职责者,将根据《吕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
2.违反考场要求,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5.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考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6.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或资料、夹带纸条、利用计算器等设备或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资料的。
3.协同作弊的。
4.干扰教师正常阅卷、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师评判成绩或私自修改考试成绩的。
5.请人代考、代别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凡学生考试作弊者,按以下程序处理:
1.立即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由监考人员在答卷总分栏内注明“作弊”字样,将情况记入《考场报告单》,学生签字确认。
2.责令学生退出考场。
3.该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违纪情况报告系部领导,由系部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4.根据《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作弊考生课程总评成绩均以零分记,并由任课教师在成绩管理系统中选择“作弊”备注。作弊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重修须通过书面申请,系主任批准方可参加。
第九章阅卷评分
第三十五条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六条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表现、课堂测试、课程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评成绩的30%。多元考核课程原则上依据《吕梁学院课程多元考核实施办法》(院政[2013]206号)文件执行。平时成绩应真实记录学生的过程性学习情况,给分要有依据,并做好平时成绩原始记录资料的留存。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核形式。平时成绩应在相应考评结束后及时公布,为学生的学业发展提供反馈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考试结束后,试卷一律密封装订。评卷工作由系部统一组织,实行教考分离的考试课程要求集体阅卷,流水作业,评卷教师按照《吕梁学院试卷评阅与装订规范》中的要求评阅与装订试卷。评卷工作一般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阅卷结束后,系部应组织对本系部负责试卷的复查工作。试卷复查人员由原则性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人担任。复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得分栏分数与各题前得分是否一致;
2.总分是否正确;
3.是否有漏判、错判现象;
4.阅卷教师是否签名;
5.分数是否有涂改现象;
6.误判、错判处更正后教师是否签名。
第三十九条复查每门课程试卷时,复查人员应对复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提交系部以便及时更正。
第四十条全部试卷复查结束后,各系部应对本系部阅卷情况做出分析总结,分析总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阅卷不规范的详细情况;
2.阅卷教师对阅卷不规范的试卷进行整改的情况;
3.改进阅卷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该项内容可纳入本系的期末考试总结中报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分并上传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为避免登录成绩出现错误,登分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核校对后再行提交系统,杜绝错登漏登。如确系登分有误,须填写《吕梁学院删除成绩申请报告单》并履行相关手续,经教务处教务科处理后方可重录成绩。
第四十二条成绩登录后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系章,一份送交教务处,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由系部留存。送交教务处的成绩单须装订成册(附目录清单),系部同时向教务处报送一份本学期期末考试总结。
第四十三条系部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做好补考、重修准备。
第四十四条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学生对试卷评分有疑问,可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含假期)向开课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批准,由开课系部教学秘书及评卷教师共同复查试卷,分管教学副主任负责复核。如成绩确有错误,评卷教师可更改成绩,但必须在卷面上做出文字说明,同时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改成绩并签字,填写《吕梁学院修正成绩申请报告单》交教务处教务科修改系统成绩,更改后的成绩方为有效。超过一个月不予查卷。
第四十五条考试结束后,系部须及时将本系考试安排表、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成绩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汇总,按一定顺序装订成册后存档,并实行专人负责、定点存放,以利于对试卷进行检查、评估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装订好的试卷应按学籍档案保存。学生毕业后两年内,试卷不得人为损坏。
第四十七条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督导根据各系组织考试的情况,对本学期各系的考风考纪进行检查评估,写出评估意见,确定各系的考风考纪评估得分。
第十章补考和重修
第四十八条补考和重修按照《吕梁学院学生补考、重修管理规定(试行)》(院政[2018]8号)执行。补考总评成绩为补考卷面成绩。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吕梁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院政[2013] 28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