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院政字〔2011〕146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重视教学、关心和支持教学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现并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稳定教学秩序,推动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学质量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生命线的意识。通过建立听课制度,使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状况,充分发挥学校各级领导在教学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听课人员及次数
学校主要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1次,其他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其中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
学校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
系(部)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其中系(部)主任、主管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教务处、学生处等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6次。
三、听课范围
听课范围主要是学期学校所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理论课、实践课、实践环节等),重点是新开设课程和新任课教师课程、学生评价等级“中”及其以下等级和外聘教师的讲课情况。
听课应尽量考虑到老、中、青各层次教师的讲课情况,并应注意到理论课、实践课等不同教学形式的授课情况。各系部正、副主任主要听本系部教师所授课程及其他系部和外聘教师为本系部学生所授课程,学期初应制定听课计划,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听课。
四、听课方式
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各部门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校一般不做统一安排。除教学观摩课、公开课外,听课前不得预先通知任课教师。
五、听课时间
领导干部应在每学期结束前4周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
六、听课内容
1.教师授课的基本情况(包括备课、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研教改措施等;
2.学生上课的基本情况(学生的到课率、精神面貌、课堂学习气氛等);
3.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有关课程教学、专业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设施与条件和后勤保障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七、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作示意说明。授课教师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听课人员应尊重教师,不得迟到、早退,课中不得接打电话,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课堂秩序。
3.学校领导及职能处室领导以全校范围内的公共课为主,各系部以本单位的专业课为主并有计划地检查本单位教师的授课情况。
4.每次听课时间应至少一节课,听课人应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教学环境及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作出评价,并认真填写《吕梁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以下简称《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发放)。
5.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主动与师生交换意见,征询师、生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尽快协调解决。
八、听课信息反馈与处理
1. 系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应及时交到所在系部,并留存于本系部,系部要指定教务人员负责建立本系部的听课档案,及时将听课信息整理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并且每月公布本系部领导的听课统计数据。若《听课记录表》中涉及到本系部无法处理的信息,应及时将《听课记录表》复印件送教务处。
2.学校与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交到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建立学校领导干部听课档案,及时处理《听课记录表》中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其它部门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根据每月回收的《听课记录表》,公布学校领导干部听课统计数据。
3.教务处每月对领导干部听课情况、听课记录表反馈的信息以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信息报有关院领导,并反馈给各系部作为改进教学和考核教师工作质量的依据。
4.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教务处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报人事处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听课次数的领导扣除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对不执行听课规定的领导扣除两个月岗位津贴,同时将作为评优、评职、责任制考核等的评价考核指标之一。
九、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