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学生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管理办法
院政字〔2015〕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切实增强学生职业意识,提升学生职业能力,规范我校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等级证书的考试、培训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类资格证书的考试管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承办系(部)按程序申请并组织实施,相关系(部)和部门协同配合完成。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引进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学生参加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和认证等相关活动,扰乱教学秩序或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资格证书考试设点立项程序
第五条 承办系(部)认为某种证书有助于提高学生实践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的,应积极主动搜集相关材料,组织专业教师对拟承办资格证书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申报材料包括:《吕梁学院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设点申请表》(见附件);认证机构(或合作单位)相关资质复印件;相关文件(含收费文件);设点论证报告;合作协议草案等。
第六条 教务处对证书的价值及学生实际需求情况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合格后认为有必要立项的,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校领导审批后,由承办系(部)具体负责办理与资格证书认证机构(或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一式5份,合作单位留存一份,学校院长办、承办系(部)、教务处、财务处各留存1份。
第四章 考试程序
第八条 报名:协议鉴定后,承办系(部)依据学校规定及协议条款,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广泛动员,组织学生报名。各相关系(部)依据学校规定和承办系(部)的通知,做好本系(部)学生报名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培训:承办系(部)在培训开课前需制定培训计划及授课大纲,培训结束后及时分析总结。课程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授课期间,承办系(部)应派专人负责管理,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考试:由承办系(部)按照相关证书认证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考务要求做好考试相关事宜。在校外组织考试的,由承办系(部)负责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发证:承办系(部)要及时公布报考学生的成绩,或提供成绩查询办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承办系(部)要及时与证书认证部门联系,做好证书领取及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档案留存:承办系(部)负责所有培训材料、考试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考生报名表及名册、考生成绩单、考生获取证书的统计表等要造册登记,所有考试文件、报名软盘等均须留存建档,以备检查。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费、培训费及考试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无论是资格证书认证机构设定的标准,还是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批设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需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名与交费:承办系(部)要严格按照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要求,全权负责收费及报名工作。相关系(部)按照承办系(部)的要求,责成专人负责本系(部)考生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交费后,将交费学生花名册和财务处开具的收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承办系(部),作为确认考试报名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资格证书考试管理涉及各项费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等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处设立独立账户,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学生费用。承办系(部)具体负责费用的收取、上缴和相关项目费用的报销工作,教务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经费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开支项目:开支项目主要包括业务培训、考务组织、考试用品、监考巡视等。
第十七条 报销程序:承办系(部)根据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核准并如实填写报销单据,经教务处初审,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结算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