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院教函〔2012〕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在系(部)领导下,按相近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由相关教师组成的教学和科研的基层组织,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直接肩负着组织教学、青年教师培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管理及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重要任务。
第二条 为了加强教研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的职能作用,使教研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教师的教学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按专业或课程设置,一般分为专业教研室和课程教研室两类,由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人员组成。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可相应设立公共基础课教研室。
第四条 教研室隶属于各系(部),其建立、合并与撤销均由各系(部)研究,提出方案上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教研室一般以专业、学科或学科门类等命名。
第六条 原则上,教研室应由5位以上教师组成,设主任1名。成员超过15人的教研室,可根据需要另设副主任1名。
第三章 教研室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七条 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师德教育和教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八条 根据学校和系(部)的工作要求,建立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学工作
(一)落实教学任务
教研室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教师抓好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
1.协助系(部)审核教师任职资格,提前安排落实新开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2.严格按教学要求填写教学任务书,对本室教师备课、授课和作业的布置、批改等提出明确要求;
3.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
4.规范开展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作业批改、考试(考查)命题与监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确保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地运行。
(二) 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工作
教研室是学校课程建设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责有:
1.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按教学大纲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填写教学进度表;
2.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创建精品课程;
3.教学任务下达后,督促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备课,钻研教材,写出教案、讲稿,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注意具体帮助指导。
4.组织开展课程教学活动,并及时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状况;切实做好教学检查和各项教学质量检查及评估工作,认真听取师生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系(部)反映。
(三)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
1.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学规律,总结教学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2.开展教材分析、专题讨论、观摩教学、教学质量检查分析、教学方法讨论、教学经验交流、教书育人心得探讨、学术报告会等,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教研、科研工作
坚持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教师确定和申报科学研究、教学研究课题,加强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改革的研究,通过科学研究促进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师队伍建设
协助系(部)做好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协助系(部)做好本室教师的业务考核;
(二)关心教师的发展,制定本教研室教师培养提高的中、长期计划。
(三)组织、落实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工作,包括定专业方向、定任务、定时间、定标准和要求,并定期检查。
(四)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调整教师的建议;
(五)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六)组织教师的梯队建设,重点抓好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系(部)的有关规章制度与要求,组织制订和实施以下工作制度:
(一)教研室活动制度。一般情况下,每两周至少开展一次教研室活动,主要进行教学业务活动,专题研究教学问题。教研活动要做到主题、有计划(方案)、有记录,必须有2/3以上的教研室成员参加。教研室活动应做好记录。
(二)试讲制度。试讲是新教师上课、教师上新课必须经历的环节,凡新教师上课、教师上新课均须进行试讲。试讲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持,由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其他教研室主任、本专业(课程)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共同组成试讲考评小组,按照任课教师任职条件的要求全面考评,形成试讲考评结论。试讲记录应包括试讲内容、效果,试讲者的教学技能等。试讲合格者,方可安排教学任务。试讲结果要由教研室所在系(部)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三)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按照学校听课制度的要求,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同时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开展观摩教学,提出改革意见。
(四)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按照学校、系(部)的部署,认真做好开学初、期中和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同时应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组织教学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任课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并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确保教学质量。
(五)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学期初应制定教研室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期末进行检查、总结。
(六)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学校、系(部)对教职工考核的规定和安排,教研室结合教学工作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审核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所在系(部)审定后报人事处,归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七)教学资料归档制度。按照学校教学文件管理的规范要求,认真收集、积累应归档的资料,并安排落实专人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存。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与职责
第十三条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师德。
(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教学效果优良,熟悉本室所承担的专业建设、课程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教学效果优良,熟悉本室所承担的专业建设、课程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原则上,教研室主任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搞好学期、学年工作总结。
(三)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包括:审核开课教师名单,组织好新开课程及开新课程教师的试讲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评分情况;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下达的任务,组织有关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等编写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等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训、进修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对本教研室教师职务的聘任提出推荐意见。
(七)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替其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待遇: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承担了较多事务性工作,其工作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研室成员职责
第十六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严谨治学,教书育人,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增强教学质量意识。
第十八条团结同志,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树立良好的教风。
第十九条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关心教研室建设,参与讨论研究教研室建设和教研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教研室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条对教研室工作的考核由各系(部)行政领导负责实施,学校不定期检查教研室的工作。系(部)行政领导以教研室活动记录和活动成效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经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系(部)可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教研室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