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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审办法(试行)(院政〔2019〕38号)

发布日期:2019-03-18 编辑:jwc   点击:[] 次

吕梁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审办法(试行)

院政〔2019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我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鼓励教职员工大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使我校教育教学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我校转型创新发展需要,根据《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和《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在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注重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具有进一步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或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每个基数年的4月份组织申报,6月份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并在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上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不得越级推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五条  申报的教学成果及成果的论文、专利、专著等的第一完成人单位必须为“吕梁学院”,且署名无争议。

第六条  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经过不少于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从正式实施或正式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对学校教育教学某些方面已产生一定效果,在全校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和进一步推广价值。具体包括:

(一)在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二)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成果。

(三)根据教育目的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评估、质量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评估的机制,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四)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五)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加强和改进通识教育教学,促进高校立德树人,推进信息化教学,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内涵式发展和特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六)在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七)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进一步推动和辐射作用的成果。

第七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以校(省)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为主,重点奖励在省级、校级立项研究的教学综合改革项目、专业建设项目、人才培养改革项目、实践教学项目、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项目、为适应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编写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认可的优秀教材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突出的其它教学成果,原则上也可申报。本科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申报教学成果奖须经结题验收。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人必须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一完成人(主持人)应为我校在编人员,在我校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或教学辅助工作连续三年以上,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实施和总结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九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以实际人数为准,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参评。

第三章  成果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第一完成人(主持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后,按限额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吕梁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二)教学成果的结题报告;

(三)反映该成果的高水平的总结;

(四)相关支撑材料: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课件(软件)、教材、著作、实践效果的证明、获奖情况等。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五)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教务处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对初审合格的成果材料进行评审,并打分排序。

(二)按照得分情况初步评定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三)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研究后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和等级。由教务处负责在校内宣传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如接到对获奖成果的投诉,由教务处会同推荐单位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请评审委员会重新审定。

(四)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对异议问题已做出裁定的获奖成果名单进行发文、表彰。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加强对评审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要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人员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

第四章  成果等级及名额

第十六条  吕梁学院教学成果奖初步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

(一)省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对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并具有创新和广泛推广价值的,可获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二)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对人才培养产生明显效果,其成果在同类高校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可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人才培养的某些方面取得显著效益,其成果在同类高校相关领域具有推广价值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四)其成果在校内相关工作中已产生显著效益,在校内外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优秀奖。

第十七条  成果等级名额依据评奖当年申报数量及质量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奖的校级教学成果颁发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更高级别教学成果奖的申报。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如获奖,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计发教研工作量及奖励绩效。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成果推荐(或所在)单位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获奖教学成果记入项目组成员的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晋级和评优的优先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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