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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8 编辑:jwc   点击:[] 次

吕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巩固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重点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为认真落实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改革、转型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督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各有侧重。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对全校的教学各环节、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在教务处管理下开展工作。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督导员9-11名。

第五条 系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本系的教学督导工作。系级教学督导组组长由教学副主任担任,组成人员由各系(部)根据系(部)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3-5名。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组织学习,转变观念,准确把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督导能力和水平。

2、拟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总结。

3、对‎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教学规范、教师责任‎心和学风的督察。

4、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5、组织教学督导员听课、评课;参与教师教学质量检查评比和教学竞赛评审、做好学期末考试的巡视等工作。

6、召集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专题调研教学单位和教师教学工作情况。对教学成绩显著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或批评整改建议。构成教学事故的建议启动处理程序,提供事实材料。

7、原则上每月(寒暑假除外)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和相关教学部门反馈情况及建议。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和任务

1、对日常教学‎秩序、教风、学风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每周‎巡视不少于4次,及时提供检查巡视记录,及时通‎报反馈有关情况和发现问题‎。

2、执行检‎查性听课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了解有关教‎师的教学进度、课堂(‎实验)教学、教案准备‎、作业及实习报告批改‎等情况。对教师的‎教学思想、综合素养、课堂管理、教学态度、‎授课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材料等‎提出指导和建议。听课‎后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领导或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表交教务处。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6次,每‎次听课不少于一课时,每学期听课要覆盖‎所督导的所有系部,每次听课都要做出量化评价。

3、对‎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参‎与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等重大事项的研讨‎和论证、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评审及教师讲课竞赛和教案、PPT评比等工作。

4、‎召集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会,进行专题调研,‎协助学校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学校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师生座谈会,提供一份专题调研报告。

5、协助学校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参与‎考试巡视、试卷检查等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出量化评价,及时报教务处。

6、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学期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开展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量化考核‎工作。

7、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工作有计划,资料‎有积累,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写出本学期的工作‎总结。

8、完成教学督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参照学校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结合系(部)实际,制定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由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和管理干部组成,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2、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有良好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教学评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明、作风正派、师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4、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5、时间充裕,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必要时,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在职教师和管理干部担任教学督导员。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1、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二年,任期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具体聘任事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2、系级教学督导员由各系根据系(部)情况自行组织遴选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

3、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员,学校、系(部)可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1、教学督导员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应客观公正,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中肯、确切,要体现严肃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原则。

2、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运用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与重点帮助、指导,促使其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教学督导员应积极沟通、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员应充分尊重,对其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提供所需材料。

第六章  教学督导员权益、待遇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权益

1、有权参加各系组织的教学活动和教研室活动。

2、有权深入课堂和实验室、考场等教学各环节检查指导教学工作,并向有关教学单位、教务处和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3、有权调阅教学大纲、教材、教案、作业批改、试题试卷及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有关材料。

4、有权制止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1、学校教学督导员在聘用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教学督导任务。学校应按学期根据工作业绩考核情况为教学督导员(每年按10个月计)发放一定的工作酬金。

2、各教学系根据系(部)教学督导工作业绩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酬金。

3、对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贡献的教学督导员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吕梁学院教学督导员管理办法》(吕政字〔2013〕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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