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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证明表》出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28 编辑:   点击:[] 次

《吕梁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证明表》

出具管理办法

一、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就业需由学校出具《吕梁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证明表》者,适应本管理办法。

二、学生申请出具“证明表”,须具有吕梁学院在校应届毕业生学籍,且相关条件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三、学生本人所在系负责下载、打印、填写、审核《吕梁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证明表》并加盖系级公章。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合法性由本系负责把关。“证明表”有效期为一个月,其它模版不予盖章。

四、学位办负责加盖吕梁学院学科学位办公章。毕业生前来学科学位办办理盖章事宜,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

五、本证明表仅作为用人单位之参考资料,用人单位最终应以本人学士学位证为准。

六、对在学士学位授予环节中经审核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或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本证明不作为资格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吕梁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证明表

吕梁学院学科学位办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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