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函〔2023〕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表是学校实施教学活动的总安排,是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依据。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排 课
第二条 排课是指对已确定开设课程的任课老师、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等内容进行编排,最终形成课表。课表编排原则上均应在教务教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系统”)中完成,相关认定均以教务系统排课为准。
第三条 排课原则
(一)课表编排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和提升教师授课水平。
(二)课表编排应遵循科学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教务处统筹,开课部门执行,遵循一定的优先顺序。
(三)课表编排应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将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的课程交替编排,重点课程重点时段安排,同时考虑每日课时分布的均衡性等,每天必修课程的学时数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确保上课效率的最大化。
(四)为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秩序稳定,排课应时间避开公共假期和已计划好的大型活动时间,如:四六级考试、校运会等。
第四条 排课时间
(一)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节课授课时长为50分钟;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排课时间,原则上确定周二下午为全校教研活动时间,周六下午、周日全天原则上不排课;原则上所有课程均须从第一周开始排课(新生课程除外)。
(二)授课对象相同的前提下,同一课程一般为2学时连排(实习、实训课程及其它情况除外),存在多个时段排课的应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原则上每位教师在同一教学班连续排课不超过3次且每天排课总时长不超过6节。
(三)在安排合班上课时,应首先考虑同一专业平行班级,不得将不同专业、不同系科、不同培养层次的班级合班上课。
(四)体育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午3-4节或下午。
第五条 排课场地
(一)排课场地主要指各类教室、实验室、语音室、机房、体育馆、操场等教学场所。
(二)各单位在排课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合理使用场地,尽量使各类场地的使用率达到最大化。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一班级的课程应尽量固定场地排课,两大节课之间的上课地点应就近安排。
(四)通识选修课排课,原则上使用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可使用的场地;通识选修课之外课程的排课,原则上使用学生所在系部可使用的场地。
(五)各系部需要在计算机机房安排的课程,必须预先和机房管理员协调,不协调而排在机房的课程会由于机房条件限制从而导致无法安排上机。
(六)实验课必须安排在准确的上课地点。
第六条 排课流程
(一)明确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每学期课程表编排的依据。教学任务中的课程及学时数、学分数应与教学计划相符。如确需变动的,应该在配备任课教师前做好调整教学计划的申请及报批手续。
(二)制定学期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和基层教学组织根据教学计划中课程情况认真研究,并且登录教务系统合理设置学期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上课班级、上课周次。各教学单位将所有教学任务安排后形成学期教学任务书,经系主任(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回教务处。
(三)各教学单位和基层教学组织根据全校教学条件,在教务系统里进行排课并将排课结果反馈给各教学系部及其它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可以在规定时间提出调整意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由相关教学单位和基层教学组织进行调整并形成最终课表。
(四)选课名单处理。时间地点安排完成后,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对课程选课名单进行统一处理。开学后学生异动的名单由异动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处理并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各教学系部要确保上课学时名单的持续准确性。
(五)排课完成后各开课单位应认真检查、审核课表的准确与合理性,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调整。课表最迟应在正式开学前一周排定,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调(停)课
第七条 课表编排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在学期开课后,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教师填写《调课申请单》一式两份,由开课系(部)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对原课表进行调整。(原则上新学期第一周不办理调课)
第八条 教师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临时调(停)课者,必须按以下规定和原则办理手续。
(一)要求调(停)课的教师登录企业微信填写《调课申请单》完成审批,调课前一般需进行口头或电话进行必要的沟通。调课情况由授课教师或授课教师委托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学生和有关人员。要求停课或调课时间超过一周应提前通过书面报告办理审批流程。
(二)调(停)课一般由任课教师本人办理,如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可由系(部)教学秘书代办并及时通知学生和有关人员。
(三)坚决杜绝临近上课前要求调(停)课现象。
第九条 未按要求办理调(停)手续,一律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改变上课时间、地点,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条 举办活动一般不得要求停课,如必须停课时,由有关部门向教务处申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全校性大型活动,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文件要求执行。系部组织的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应尽量在课外时间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课时间,须经校长批准,可予以临时调课。
第十一条 凡调课,必须同时安排补课,学校按照补课时间、地点开展教学检查,发生教学事故,从重严肃处理,仍需要办理调停课的,依调、停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教学系部应加强调停课管理,严格控制调停课的人数和次数,尽量降低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的影响,系部调停课的人数和次数将作为系部教学管理质量考核的一个观察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