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进一步扎实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9 编辑:jwc   点击:[] 次

                        院教函[2017]51

为切实落实《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7]36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关于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科教[2017]1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会议精神,请各系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教育部2016年颁发的“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见附件1)以及吕梁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见附件2)、吕梁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见附件3),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实验(训)室安全管理队伍和制度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切实做安全管理工作,随时准备迎接省教育厅组织的现场检查。

附件1、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教育部,2016)

附件2、吕梁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3、吕梁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4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部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录

教务处

2017.10.18

附件1

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教育部2016)

实验室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

组织体系

1.1

学校层面安全责任体系

1.1.1

有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校长或分管校长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设办公室

1.1.2

有处级管理部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设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室(3万学生规模以上且仪器设备总值超过3亿元),或有专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1.1.3

有教师(含退休回聘)或学生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督查/协查队伍

1.1.4

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1.1.5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体系,特别是化学化工类实验室实行了安全准入制度

1.1.6

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在岗一年内通过了上一级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书

1.2

院系层面安全责任体系

1.2.1

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挂帅,研究所、中心、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参加。分管实验室的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

1.2.2

理(除数学)、工、农、医类院系有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文、管、艺术类、数学有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1.2.3

建立二级单位的安全责任体系,所有实验房间(包括分布在主校区和其它校区)都需明确安全责任人

1.2.4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要层层签订到房间安全责任人,及每一位教授

1.3

经费保障

1.3.1

学校每年有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

1.3.2

有专项经费或自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中的隐患整改经费能够落实

2

规章制度

2.1

校级层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1.1

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2.1.2

有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1.3

有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2.1.4

有化学品、生物、辐射、电气、机械、排污、仪器设备、安全教育等安全管理规定

2.1.5

有应急预案(包括化学品、生物、辐射、电气、机械等分类)

2.2

院系层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2.2.1

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2.2

有安全检查与值班值日制度

2.2.3

有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设备),并上墙

2.2.4

危险性实验有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并上墙

2.2.5

有体现学科特色的应急预案

2.3

安全检查

2.3.1

学校层面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

2.3.2

建立安全检查和值日台账,且记录规范

2.3.3

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合适的方式通知被查实验室,如网上公示、整改通知书等,并规范存档

2.3.4

检查出的问题得到及时的整改,有整改记录并存档

2.3.5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范,资料存档

3

安全教育

3.1

教育培训计划

3.1.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1.2

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记录,并规范存档

3.2

活动组织与实施

3.2.1

开展了教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有资料存档

3.2.2

开展了研究生安全教育与培训,有资料存档

3.2.3

开展了本科生安全教育与培训,有资料存档

3.2.4

开展了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有资料存档

3.3

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

3.3.1

建立了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

3.3.2

每年组织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与考试,发放合格证

3.3.3

组织对教师的考试,有记录

3.4

宣传

3.4.1

在本单位主页设立专门的板块开展安全宣传、报道

3.4.2

设有安全教育宣传窗,或有宣传画、标语、提示等

3.4.3

编印《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发放到每一位师生,收回承诺书并归档

3.4.4

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对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知识传输和温馨提醒

4

实验室环境与管理

4.1

场所

4.1.1

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4.1.2

实验室应张贴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4.1.3

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

4.1.4

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4.1.5

所有房间的钥匙有备用,存放在单位办公室或传达室内,由专人管理

4.1.6

超过200平米的实验室或楼层应具有至少两处紧急出口

4.2

卫生与环境

4.2.1

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布局合理

4.2.2

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

4.2.3

不存在门开着而无人的现象

4.2.4

无废弃物品(如纸板箱、废电脑、破仪器、破家具等)

4.3

危险品仓库与中转站

4.3.1

学校有危险品仓库,符合相关规定

4.3.2

学校有化学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符合相关规定

4.3.3

学校有生化固废中转站,符合相关规定

4.3.4

照明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等)

4.3.5

安装监控、报警装置、通风装置和喷淋装置

4.3.6

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4.3.7

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区域明确,规范放置

4.3.8

建立进出库台账

4.4

场所其它安全

4.4.1

楼层或实验室配备了急救药箱,药箱不上锁、药品在保质期内

4.4.2

实验室内不放无关物品,如电动车、自行车等

4.4.3

实验室内不存放或烧煮食物、饮食

4.4.4

不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

4.4.5

实验室内无吸烟现象

4.4.6

化学、生物类实验室不得使用可燃性蚊香。其它实验室如需使用,其底盘必须是金属的

4.4.7

屋顶天花板安全固定

5

安全设施

5.1

消防设施

5.1.1

根据实验室情况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栓、手动报警器、沙桶等),并正常有效

5.1.2

实验大楼有逃生线路指示图,并安装了应急指示灯

5.1.3

灭火器配备数量合理、种类合适,无过期现象,摆放位置利于取用

5.1.4

重点部位有防盗和监控设施,包括剧毒品、病原微生物和放射源存放点等

5.2

应急喷淋装置

5.2.1

化学和生物类实验室有应急喷淋装置和洗眼装置,且正常有效并有巡检记录

5.2.2

应急喷淋装置水管总阀处常开状,喷头下方无障碍物

5.2.3

应急喷淋装置水压能保障出水畅通,洗眼装置的水压适中以保证一定的出水高度

5.2.4

实验室内有毛巾或毛巾毯并置于应急喷淋装置附近,随时可用

5.3

通风系统

5.3.1

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对于排放有毒有味废气体的实验室,有吸收过滤装置

5.3.2

通风系统运行正常,有风速测定等维护、检修记录

5.3.3

换气扇使用正常

5.3.4

屋顶风机固定无松动、无异常噪声

5.3.5

使用可燃气体场所应采用防爆通风机

6

水电安全

6.1

用电基础安全

6.1.1

插头插座功率需匹配,无私自改装现象

6.1.2

不乱拉乱接电线,无电线老化、使用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的现象

6.1.3

多个大功率仪器不使用同一个接线板

6.1.4

不能多个接线板串联、接线板不直接放在地面

6.1.5

无电源插座未固定、插座插头破损现象

6.1.6

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有专用插座,用电负荷满足要求;长期不用时,应拔出电源插头

6.1.7

无人状态下,充电器(宝)不能充电过夜

6.1.8

水槽边不安装电源插座,如确实需要,应有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6.1.9

实验室和电气设备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6.1.10

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地板上的导线应有盖板或护套

6.1.11

加热器采用耐高温阻燃导线

6.1.12

配电柜/箱无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

6.2

用水安全

6.2.1

下水道畅通,不存在水龙头、水管破损现象

6.2.2

各类链接管无老化破损现象(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

6.2.3

无自来水龙头开着时人离开的现象

7

化学安全

7.1

化学试剂存放

7.1.1

有房间内化学品的动态台帐

7.1.2

有序分类存放(柜子门上粘贴清单),放置位置便于查找取用

7.1.3

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分开存放

7.1.4

固体与液体分开存放(如在同一试剂柜中,液体需放置在下层)

7.1.5

化学品不存在叠放现象

7.1.6

腐蚀溶剂配有托盘类的二次泄漏防护容器

7.1.7

化学试剂标签无脱落、模糊现象

7.1.8

存放点通风、隔热、避光、安全;有机溶剂远离热源

7.1.9

无存放大桶试剂现象、无大量存放化学试剂现象(用量较大的试剂存量应控制在一周计划用量之内)

7.1.10

如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L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L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L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7.1.11

过期药品定期清理,无过期药品累积

7.1.12

无试剂瓶开口放置现象

7.1.13

易泄漏、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7.2

剧毒品管理

7.2.1

剧毒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并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7.2.2

校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审批,并保留资料、建立档案

7.2.3

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固定,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只有2名分别掌管了钥匙和密码的保管人同时到场时才能开启保险柜),需配备报警及监控设备

7.2.4

对于具有高挥发性、低闪点的剧毒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并配备双锁,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7.2.5

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运输,有记录

7.2.6

使用时有两人同时在场,且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保险柜,并做好记录(双人签字)

7.2.7

有规范的剧毒品处置方法,双人签字记录

7.2.8

按有关规定对残余、废弃的剧毒品或空瓶进行处置

7.2.9

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剧毒品

7.3

其它管控药品的管理

7.3.1

各类管控药品采购有校内报批流程,并建档

7.3.2

易制毒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 并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7.3.3

易制毒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品实行五双管理制度

7.3.4

易制爆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 或按照政府管理的规定要求采购,并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7.3.5

易制爆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7.3.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7.3.7

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于专门的保险柜中,有规范的领取、使用、处置台账

7.3.8

爆炸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执行

7.4

实验气体管理

7.4.1

有气体钢瓶台帐,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在用气体有检验合格标识。需更换的气瓶应有标识

7.4.2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

7.4.3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7.4.4

大量惰性气体或CO2存放在有限空间内时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

7.4.5

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通风、远离热源;无气体钢瓶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的现象

7.4.6

气体钢瓶正确固定,避免暴晒,钢瓶放置地面平整干燥

7.4.7

气体连接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张贴了详细的管路图

7.4.8

不能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得在地上滚动钢瓶

7.4.9

时常进行检漏,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已关闭

7.4.10

独立的气体钢瓶室有专人管理

7.4.11

气体钢瓶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由供应商负责进行),无过期气体钢瓶,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

7.5

化学废弃物处置

7.5.1

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企业)签约处置化学废弃物

7.5.2

学校有统一的化学实验废弃物标签,包含废物类别、危险类别、主要成分、产生单位、送储人、日期等信息

7.5.3

配备了化学实验废弃物分类容器

7.5.4

对化学废弃物进行了分类存放(应避免易产生剧烈反应的物品混放)、包装严密,并贴好标签,及时送学校中转站或收集点

7.5.5

定时清运化学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内无大量存放、室外无堆放实验废弃物现象

7.5.6

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不混放,不向下水道倾倒废旧化学试剂

7.5.7

对于产生有毒和异味废气的,有气体吸收装置

7.5.8

锐器废物盛放在纸板箱等不易被刺穿的容器中

7.6

其它化学安全

7.6.1

学校有统一的试剂标签(用于配置试剂、合成品、样品等),信息包括名称、浓度、责任人、日期、储存条件等

7.6.2

配置试剂、合成品、样品等标签信息明确

7.6.3

盛放配置试剂、合成品等的烧杯、烧瓶不得无盖放置

7.6.4

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的现象。如确需存放,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专用标签纸

7.6.5

原标签纸未撕去的空试剂瓶中不存放其它化学品的现象(除非将原标签撕去、重新贴上专用标签纸)

7.6.6

用于浸泡玻璃器皿的酸缸、碱缸等有盖子盖上

7.6.7

不使用破损量筒、试管等玻璃器皿

7.6.8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放在门上/门边活动袋中

7.6.9

危险性化学实验有实验指导书

7.6.10

实验室内有吸液(油)棉/条带

8

生物安全

8.1

实验室与人员资质

8.1.1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和生物危害因子实验活动资格

8.1.2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8.1.3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须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8.1.4

开展未经灭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一类、二类)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

8.1.5

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 ABSL-1及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8.1.6

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

8.1.7

实验动物需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具有合格证明

8.2

设施与场所

8.2.1

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达到安全要求,BSL-2/ABSL-2及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须有门禁和准入制度

8.2.2

配有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的生物安全柜,定期检查生物安全柜风速及高效空气微粒过滤器性能,并做好了记录

8.2.3

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8.2.4

有高压灭菌器,并能正常工作

8.2.5

安装了防虫纱窗、入口处有挡鼠板

8.2.6

传递窗内无物品

8.3

操作与管理

8.3.1

采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经学院和学校审批,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有记录

8.3.2

实验室自行分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按有关规定报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保藏

8.3.3

有病原微生物保藏、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

8.3.4

在合适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实验

8.3.5

对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具有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8.3.6

BSL-2 /ABSL-2及以上等级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8.3.7

禁止戴实验防护手套操作未受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污染的设施设备(包括门窗、开关、仪器、冰箱、电脑、电话等)

8.3.8

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

8.3.9

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8.4

生物实验废弃物处置

8.4.1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灭菌处理,并有处置的记录。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处置实现溯源追踪

8.4.2

学校有统一的生化固体废弃物标签

8.4.3

配备了生化固废分类容器(一般生化固废使用黄色塑料袋存放),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应使用纸板箱外包装以避免穿透伤人

8.4.4

对生物实验废弃物按照是否具有毒性和病原性进行分类收集,并贴好标签。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经高温高压处置后及时送学校中转站或收集点

8.4.5

实验动物实验结束后,送学校中转站或收集点,统一处理

8.4.6

与有资质的单位签约处置生化废弃物,有处置记录

8.4.7

有毒有害生化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不混放

9

辐射安全

9.1

实验室资质与人员要求

9.1.1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

9.1.2

放射性操作人员经过了专门培训,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学习合格证书》

9.1.3

涉辐人员按时参加职业体检

9.1.4

涉辐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按时进行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提供合格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9.2

场所与设施

9.2.1

辐照设施设备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

9.2.2

放射源储存库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110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

9.2.3

涉辐实验场所(放射性物质、X射线装置)有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

9.2.4

涉辐实验场所配备各种辐射防护器材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

9.2.5

有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

9.2.6

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有衰减池,或者有非密封性专门回收处置场所

9.3

采购、转让转移与运输

9.3.1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转让转移有学校及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9.3.2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运输有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9.3.3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变更有及时登记台帐

9.4

放射性实验安全操作

9.4.1

Г辐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9.4.2

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9.4.3

射线探伤仪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9.4.4

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9.5

放射性实验废物的处置

9.5.1

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

9.5.2

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并有处置记录

9.5.3

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9.6

激光安全

9.6.1

有激光器的安全使用方法,激光设备有激光危害标识

9.6.2

功率较大的激光器有互锁装置、防护罩

9.6.3

操作人员有穿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9.6.4

操作人员不带手表等能反光的物品

9.6.5

激光照射方向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10

仪器设备安全

10.1

常规管理

10.1.1

建立了设备台帐

10.1.2

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仪器设备接地良好

10.1.3

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包括电脑显示器电源

10.1.4

有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

10.1.5

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者有培训要求,有安全操作规程上墙,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自屏蔽设施等)

10.1.6

对于超高速离心机,需要放置在离心室,在离心过程中,工作人员保持合理安全距离

10.1.7

无电脑、空调、饮水机等随意开机过夜现象

10.1.8

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

10.1.9

电子天平不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且用后及时清理

10.2

特种设备管理

10.2.1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通过有资质单位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10.2.2

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10.2.3

有定期检验维护的记录

10.3

冰箱管理

10.3.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禁止使用无霜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

10.3.2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有清理记录

10.3.3

冰箱内储存试剂必须密封好

10.3.4

无冰箱超期服役现象(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

10.3.5

不在冰箱周围堆放杂物,影响散热

10.3.6

实验室冰箱中不放置食品

10.4

烘箱与电阻炉管理

10.4.1

烘箱、电阻炉无超期服役现象(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

10.4.2

不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

10.4.3

不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不使用塑料筐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10.4.4

烘箱、电阻炉等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

10.4.5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周围要有一定的散热空间,不存在堆放杂物,影响散热的现象

10.4.6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

10.4.7

无烘箱位置放置过低、影响物品取用的现象

10.4.8

烘箱、电阻炉等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

10.4.9

加热设备边上不能放置冰箱、气体钢瓶等

10.5

明火电炉与电吹风等管理

10.5.1

未经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许可不使用明火电炉

10.5.2

有许可证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并配备了灭火器、砂桶等灭火设施

10.5.3

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溶剂

10.5.4

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电烙铁等用毕,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11

个人防护与其它

11.1

正确选用防护用品

11.1.1

凡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长袖实验服或防护服

11.1.2

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如进行化学实验、有危险的机械操作等)

11.1.3

涉及化学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

11.1.4

特殊场所按需佩戴安全帽、防护帽,无长发散露在外的现象

11.1.5

按需要佩戴防护手套(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高温和低温等),并正确选择不同种类和材质的手套

11.1.6

在特殊的实验室配备和使用呼吸器或面罩(如有挥发性毒物、溅射危险等),并正确选择种类

11.1.7

防化服分散存放在安全场所,紧急情况下便于取用

11.2

其它

11.2.1

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

11.2.2

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

11.2.3

不穿拖鞋、短裤进入实验室,不露脚趾

11.2.4

非实验区(如电梯、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餐厅等)无穿戴实验服、实验手套等现象

11.2.5

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

11.2.6

手机、银行卡等不带入高磁场实验室

11.2.7

有规范的实验记录

执行情况简况:

请对成功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整改办法等。(可自行增加篇幅)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栏目中划

填表人:            电话:              邮箱:

审核(责任)人(签字):

填表时间:

附件2          

吕梁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体系,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制定以下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一、安全责任机制

1、实验室安全工作由保卫处牵头,教务处与各教学系部共同负责。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公共安全,教务处与各教学业务部门负责实验室内安全事项。教务处是验教学及实验室内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

2、系主任是各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践教学的副主任负分管责任,实验员及实验教师负直接责任。实验室日常管理及实验准备阶段的安全工作,实验员负直接责任,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实验教师负直接责任。

3、各实验室必须明确一名安全负责人。

二、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

1、各系根据专业要求自行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做到制度上墙,人人皆知。

2、各系须根据行业标准及有关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范流程。对药品、试剂、设备、压力容器等须按规定采购、保管和使用。

3、固液废物须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4、各系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对实验室内水暖电气等设施及仪器设备、药品试剂等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排查、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台账。

三、安全奖惩机制

1、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系部及相关负责人业务考核均为不合格或不称职,严重的给予组织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实验室安全工作优秀的系部和实验室,学校在建设经费投入上给予优先考虑。管理规范长期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系部和实验室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3

吕梁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全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全体教职工及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时,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需求,提出申购计划,由分管系(部)实验室主任核定购买数量,报请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五条 采购程序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学校货物采购程序履行完手续后方可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要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用运载有乘客的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危险物品采购后,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防止丢失和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系(部)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并满足以下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配备必要灭火设备。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处。

第十条 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并满足以下要求:

1)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储存要有专门仓库,且要分门别类存储,且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品入库、存放和配发,要严格审批制度,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去向,未使用完的要及时收回。

3)危险化学品管理员配发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

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放射性物品要存储在远离人群、有一定放射性防护设施的地方,防止造成放射泄露,危及他人安全。

2)要严格放射性物品的保存、保管和使用制度,专人专管,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酿成公共安全事件。

3)对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要按要求配发专门的防护设备,以免造成放射损伤。

第十二条 压力气瓶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到以下要求:

1)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源;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分管实验室主任审批,并有2人以上在场,限量发放。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做好领用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对发放危险品的名称、剂量、用途、日期等进行登记,建好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分管实验室主任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台账管理,做到两本账,并定期对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离开实验室。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要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要做到双人使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剩余物品要及时退库,用过的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执行,各系(部)、各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的燃烧、爆炸、腐蚀、中毒等对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伤。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应由各实验室负责人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定点存放并由专人保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期移交有资质的公司安排专业人员统一处理,私自处理导致意外事故的,将交学校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要不断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学习相关知识,根据需要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排查隐患,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及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4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部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录

一、部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部分行政法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辐射防护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部分部门规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放射源编码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源分类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气瓶安全监督规定

四、部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5172-1985   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9133-1995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16351-1996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

  GB16354-1996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2265.3-1997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4500-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1806-2004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4194-2006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8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15631-2008  特种火灾探测器

  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7568-2008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405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4075-2009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

  GB13076-2009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4193-2009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范

  GB10252-2009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GB16362-2010  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

  GB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6348-2010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11930-201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

  GB14925-2010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14925-2010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26851-2011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标准

  GB17589-2011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

  GB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16163-2012  瓶装气体分类

  GB16361-2012  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

  GB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5383-2011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16804-2011  气瓶警示标签

  GB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2013  附着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2013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联系我们

学院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学院路1号

办公地址:吕梁学院弘博楼B座1楼

联系方式:0358-3389169(综合咨询)  

邮政编码:033001

电子邮箱:jwc@llu.edu.cn

资源推荐
推荐链接
官方媒体
  • 教务部网站
  • 学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