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算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工作量的通知
吕高教函[2008]26号
各教学系(部):
为规范、合理、公正地核算教师教学工作量,现就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教学工作量核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算的教学工作量是指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工作量、实验、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全校公共选修课。不包括重修辅导教学工作量等其他教学工作量。
二、核算办法:
1、课堂教学工作量一年级按14周、二、三年级按18周计算。
2、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理论课合班上课工作量计算方法: 1+0.4*[(学生人数-40)/40]; 低于40人班的按1计算。
3、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等理论课合班上课工作量计算方法:1+0.3*[(学生人数-40)/40];2学时封顶。低于40人的按1计算。
4、实践课程工作量计算方法:
⑴ 实验课工作量:实验个数×4.5;
⑵ 8周实习 :216×{1+0.3×[(学生人数-40)/40]};
16周实习 :216×{1+0.5×[(学生人数-40)/40]};
⑶ 课程设计 :(学生人数/10)×9×周数;
⑷ 见习 :(学生人数/10)×7×周数;
(5)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本科每生计10个标准工作量;专科每生计5个标准工作量;
5、特殊课程的工作量计算办法
(1) 本科生课程按实际课时的1.2倍计算。
(2)《写作》课程按实际课时的1.7倍计算。
(3)《公体》课程按实际课时的0.8倍计算。
(4) 计算机上机实训课按0.6折算。
(5)《声乐》《钢琴》等课程分单人教学按0.8折算。
(6) 美术专业分小班教学的课程按0.8折算。
三、核算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1、各教学系应实事求是地进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核算,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运行过程中教师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核算。
2.核算工作量应以各年级相应的教学计划内规定的任务、课程表为依据,任何课程包括理论和实践课时数不得超过计划课时数。
3、实践教学工作量核算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实验课程应提供实验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上课地点、相应的实验指导教师。
(2)毕业论文设计应提供学生人数、学生选题和相应的指导教师姓名。
(3)见习、实习应提供工作计划和总结。
(4)课程设计应提供课程设计名称、人数、相应的指导教师姓名。
4、各教学系应认真填写《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工作量核算报表》。
四、填表要求
1、以专业、年级分别填表核算,并应填写本年级本学期教学计划应开设的课程门数和实际开设课程门数以及计划总课时数和实际开设总课时数;应开设的实验个数和已开设的实验个数。
2、课程名称应按教学计划中描述规范填写。
3.课程属性填写理论课或实践课
4、实验、课程设计、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均须分项填写核算。
5、对同一门课程不同专业合班上的课程,应列在某一专业核算,不能分列计算。
6、在核算教学工作量过程中如有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另附页说明。
五、其他事宜
1、《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工作量核算报表》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2、各教学系部务于3月31日8:00~18:00将报表的打印版(加盖系部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教务处。
联系人:朱俊芗 联系电话:8248722
3、教务处将根据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督导情况进行核定。
附件:1、《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工作量核算报表》
2、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全校公共选修课统计表
教务处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工作量核算报表2007-2008第一学期选课课程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