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函[2026]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认证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一致,每四年一次,相关信息数据采集可视具体情况每年开展。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学校统筹、院系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教务部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合理性评价工作,对各本科专业合理性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教务部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院系成立合理性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院系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代表等。院系主任(院长)为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直接责任人,分管教学的院系副主任(副院长)负责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院系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通过持续改进,促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需求、学生和家长的期望和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等。
第十条 评价主体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主体涵盖本专业教师、在校生,校系管理人员、教学督导,毕业五年左右毕业生、学生家长,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一条 评价方法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包括走访调研、访谈、座谈、问卷调查和专家评议法等。评价前需对评价方法进行选择和优化,至少选择两种评价方法同时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是评价培养目标与国家要求和内外需求的吻合度。具体包括:
1.培养目标与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的符合度;
2.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及专业办学特色的符合度;
3.培养目标与毕业5年左右学生职业发展需求的吻合度;
4.培养目标与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需求的吻合度;
5.培养目标与行业、企业对人才要求的吻合度;
6.培养目标与学生职业期望的吻合度等。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行业标准、专业培养目标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主体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主体涵盖本专业教师、校系管理人员、教学督导、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五条 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应在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上,常采用专家评议法,即以函评或会评方式邀请校内外认证专家、管理专家、行业领域专家、同行专家等通过审读和分析相关材料,对毕业要求合理性作出整体判断。
第十六条 评价内容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是评价毕业要求及分解的指标点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及其与毕业生职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等的吻合度。具体包括:
1.毕业要求是否满足相关专业认证要求;
2.毕业要求是否分解为可教、可评、可衡量、可达成的指标点,分解的指标点是否完全覆盖专业认证标准;
3.毕业要求是否能有效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4.毕业要求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认证标准、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上一轮合理性评价以来各年度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主体涵盖本专业教师、校系管理人员、教学督导、在校生、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等。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一是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为检验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修订质量而开展的审核式评价;二是基于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对现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开展的诊断式评价。
第二十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审核式评价内容
(一)课程设置的评价
1.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课程体系设计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恰当,必修课先修后续关系合理,具有系统性。
2.课程设置与相关标准的符合度。按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要求设置课程;人才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所占学分比例达到相关文件或标准规定的要求。
3.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及指标点支撑关系的合理性。具体包括:一是课程支撑毕业要求矩阵布局合理,每项毕业要求都有合理的课程支撑,没有明显的薄弱环节。二是强支撑课程明确,每项毕业要求都有强支撑的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与重要实践性环节应体现重要支撑作用。三是课程的支撑任务明确。有详细的课程对应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教学任务矩阵,每门课程的支撑任务细化到课程目标,任务分配与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方式合理匹配。
4.行业领域专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中行业领域专家有实质性参与,专家有明确的参与形式和任务分工,有详实的参与过程和专家意见记录;有专家意见汇总分析及采用结果报告。
5.评价改进措施有效性。将上一轮合理性评价以来的本专业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作为设置课程体系和修订教学大纲的依据,针对影响毕业达成的每个问题有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
1.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具体包括:一是教学大纲中有明确的课程目标,课程目标的表述能够体现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获得的知识、能力或素质。课程目标内容不重复,区分度高。二是课程目标与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有清晰合理的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般为“一对一”。
2.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性。具体包括:一是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合理衔接,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及课时分配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二是课程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符合专业和课程特点,有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3.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具体包括:一是课程考核的内容围绕课程目标设计,能体现学生相关知识、能力或素质的达成情况。二是课程考核方式适合考核内容,有助于验证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三是课程考核的评分标准明确。各种考核方式都有针对课程目标的评分标准,及格标准能体现课程目标达成的“底线”,评分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4.课程教学大纲修订合理性评价。具体包括:一是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任务分配为修订的依据,同时参考上一轮合理性评价以来的学生成绩分析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二是修订内容对促进课程目标达成关系有合理的描述。
第二十一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诊断式评价内容
本评价主要依据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情况对现行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以及所设置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评价,以分析查找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中影响毕业要求达成的主要因素,为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修订提供依据。
(一)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评价。选取达成度低的毕业要求项,对该毕业要求所对应的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和分解依据的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价。
(二)核心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的支持性评价。选取达成度低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对高支撑该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所有核心课程的支撑合理性和权重进行评价。
(三)课程教学大纲对毕业要求达成的影响性评价。选取影响毕业要求达成的核心课程,对课程教学大纲中课程目标的明确性,课程目标对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程度;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对接的紧密性,其深度与广度及课时分配与课程目标要求的匹配性;教学组织和教学方式与专业、课程特点的符合性,对课程目标的实现保障性;考核内容对课程目标的覆盖度、考核方式与考核内容特点的符合性、评分标准的准确性、考核结果的有效性等进行分析评价。
第六章 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二条 院系在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过程中,要注重收集资料,做好记录,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结论、改进措施等。相关记录要求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院系存档,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用于指导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设置、课程矩阵以及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科专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