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函〔2026〕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认证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统称为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
第三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行“学校统筹、院系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教务部负责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定期检查。
第六条 院系是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院系主任(院长)为主要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副院长)为组织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实施责任人,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院系参照本办法,结合院系专业情况,制定本院系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报告。报告和评价材料存档不少于6年。
第八条 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做好整改落实,不断优化人才培养体系,持续改进教育教学水平,引导和推动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第九条 评价对象。主要针对已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
第十条 评价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及专业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内部依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及对接产业发展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十一条 评价主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教学督导、管理人员、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主管教学的院系副主任(副院长)为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组织实施者。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根据各培养目标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应注意将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应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四条 结果运用。院系应根据反馈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专业的培养方案、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实现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同时把对专业培养目标提出的改进意见与建议,作为下一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并存入下一轮培养方案修订的过程材料。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对象。针对应届毕业生。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和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主体涵盖应届毕业生、全体任课教师、辅导员、院系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专业负责人为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组织实施者。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可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条 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反馈给课程负责人及任课教师,分析毕业要求指标项达成情况的短板,讨论并提出修改建议。每一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报告和修改建议将作为下一轮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并存入下一轮培养方案修订的过程材料。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对象。所有开设课程均需进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大纲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主体。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教学督导、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方。教研室主任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组织实施者。
第二十四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五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任课教师需根据课程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六条 结果运用。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作为专业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推进课程内涵建设、调整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科专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吕梁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院教函〔2022〕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