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经2017年7月21日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版)》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该生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重修或补考取得的学分占总学分(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要求)的比例小于学校规定的值,外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6、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没有违背学术诚信有关规定的不良记录,没有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7、毕业论文(设计)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教育部34号令的作假行为。
第四条经审核准予毕业,但不符合第三条第5、6款规定者,本人刻苦学习,积极改正错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须提供相关原件、复印件),经本人申请,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总成绩排名达本专业同类别毕业生前5%者。
2、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大学生学科或专业竞赛中,个人奖项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团体参赛的须为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的团体骨干成员,或者省部级竞赛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的团体骨干成员。
3、师范类专业在全省师范类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4、获国家级文体竞赛前八名或获得省部级文体竞赛前六名者。
5、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署名为吕梁学院)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者(第一完成人,专利权人为吕梁学院)。
6、毕业时被录取为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关材料,并根据本细则规定,分别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以后不再补授。
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国家及山西省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学位。
第四章附 则
第九条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