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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院政〔2018〕9号)

发布日期:2018-02-28 编辑:jwc   点击:[] 次

吕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院政〔201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吕梁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为全校学生学籍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报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学业年限。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予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某种疾病,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治疗或在家休养的;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新生由于创业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2 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时,应于当年新生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应征入伍的需提供退役证),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并随班接受复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复查工作由招就处组织各教学系(部)进行。各教学系(部)以及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认真核查(专升本考生需核对专科毕业证书),做好审查登记,必要时须制作谈话记录。

招收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专业的教学系(部)应当依据专业水平录取要求制定复查测试的具体办法。

复查结果由相关责任人和系分管领导签字,并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招就处,招就处审查后将结果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提出暂缓注册的书面申请,由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其名单经教务处核实后以系(部)张榜公示并通知辅导员(班主任)及代课教师。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活动,并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在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选修课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进行选课并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及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无法修室外体育课的,可申请修保健体育课,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体育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安排。

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全国统考,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免考,具体按照学校关于免修免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所有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考查方式提倡多元考核,具体依据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课程性质特点确定。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出勤、课堂讨论、期中考试、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所占比例一般为 70%左右(具体依据教学大纲)。

教师要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的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对学生进行考勤,将考勤情况以一定比例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及格。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采用五级计分制计分,即 90100 分(优)、8089 分(良)、7079 分(中)、6069 分(及格)、60 分以下(不及格)。

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缓考:

(一)家中发生突发事件,非本人处理不可的;

(二)经医院证明,确系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

(三)因公事学校通知暂不能参加考试的。

办理缓考手续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必须在考试前持有效证明填写缓考审批表(教务处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系主任审核批示“情况属实”字样,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方可缓考。  

(二)经教务处批准后,缓考审批表原件留教务处备案,复印件由学生送达本系履行缓考登记,并履行请假手续,存根由学生留存。

(三)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开学后学校统一安排进行补考,补考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缓考课程跟随补考进行。专业选修课可以补考,也可以重修,具体由教学系(部)确定。通识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的不进行补考,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考仍不及格以及正常考试旷考和补考旷考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重修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重修课程跟随下一年级插班修读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如有特殊原因无法修满课时,则所修学时原则上不得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 2/3,具体可由任课教师确定。

学校各系(部)结合实际建立学业预警机制,定期统计学生补考及重修科目情况,及时告知学生,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凡缓考、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除记载实际成绩外,要在成绩明细表中注明“缓考”、“补考”、“重修”字样。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卷面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旷考”、“作弊”等字样,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须通过重修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学校将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用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指标。

学分是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可作为评优评奖、获得学位等的依据。

课程学分依据课程成绩是否及格确定,只要及格(成绩≥60)就获得该门课程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绩点根据课程成绩确定。成绩<60,绩点=0;成绩>60,绩 点=(成绩-50/10。 补考和重修及格后成绩绩点按 0.5 计算,缓考成绩绩点按照 初修同等对待。

学分绩点根据绩点和学分确定。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绩点×该门课程学分;总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之和/学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成绩必须录入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后,一般不予查卷,任何部门、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因特殊原因需查卷或更改成绩的,需按照教务处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吕梁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吕梁学院学生成绩明细表》及其他学籍档案材料在学生毕业一年内由各教学系(部)移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均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课程所在系(部)

和教务处共同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重新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入学后,确实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如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可在第二学年末申请留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专业;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由下一录取批次专业转入上一录取批次专业的(以当年山西省普通高考招生报考指南录取专业批次为准);

(三)申请转入不同招生科类专业的(普通高考招生中文、理、体、艺等不同科类之间不能互转;对口、专升本等分专业背景录取的,原则上不允许调整专业);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未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

(五)正在学籍异动的(休学、转学、退学及开除学籍等);

(六)有考试作弊等违纪记录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八)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具体程序按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协调

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且学校同意后方可推荐。

转出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欠费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内学校之间转学材料包括:

(一)《山西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经办人及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学生转学原因证明材料;

(三)省级招生部门新生录取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

(四)拟转入学校出具的学生拟转入专业当年在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证明;

(五)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六)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七)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八)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九)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十)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转学学生必须经拟转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教务处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学生转入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跨省转学,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154 号)精神 和山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三)申请自主创业的;

(四)出国留学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学生必须填写休学审批表(教务处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按照审批表要求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以 1 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处理。休学满 1 年后因特殊原因仍无法返校学习的需重新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累计休学期限最长年限不超过 2 年。自主创业学生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4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按学校武装部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退役后 2 年内须办理复学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具体按照复学审批表(教务处网站下载)中规定流程办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的一切行为自行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六章  留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必修课的不及格情况进行一次统计(补考后及格的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累加学分达到本学年应修总学分的 1/2 的,予以留级。留级手续集中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两周内办理。留级学生按照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留级期间,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如本人参加了免修课程的考试,可按较高一次的成绩进行记载并进行该学期各项测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的必修课(补考后及格的不计入)累加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读总学分的 2/3 的;

(二)出现需要第二次留级情形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的。

第三十九条  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学生,确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允许转入下一年级试读 1 年(保留学籍),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间,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如本人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可按较高一次的成绩进行记载并进行该学期各项测评。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部)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由系(部)送达本人,因特殊原因难以送达本人的,通过学校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或有意外伤残等情形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的,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退学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和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退学、开除学籍、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欠费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对毕业学生进行毕业鉴定和毕业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重点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对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总学分的学生,允许延期毕业,但最多不超过 1 年。要求延读学生,需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管理。学生延读期间,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两年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凭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出两年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申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山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按规定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给予辅修课程证书。如辅修课程学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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