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院政〔2017〕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吕梁学院章程》中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规定,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成立“吕梁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企业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专家决策。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根据吕梁学院学科分布和专业设置情况,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 21-31 名委员组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二)委员会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还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工作职能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加入。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院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院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系、部)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二)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工作,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改革与建设、就业指导、社会实践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五)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的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每年的预算拨款。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