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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修订)(院教函〔2018〕62号)

发布日期:2018-09-20 编辑:jwc   点击:[] 次

吕梁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修订)

院教函〔2018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配置教学资源、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本依据,也是教学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为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宏观指导下,由学校组织主要合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学校和区域实际进行制定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培养目标

2.培养基本规格与要求

3.学制与毕业要求

4.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5.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及实现矩阵

6.主干学科、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7.主要课程简介

8.课程结构与学分、学时要求

9.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表

10.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表

11.关于本培养方案的其它说明

第五条  课程设置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根据教学类型不同,课程可分为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根据课程性质不同,课程可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根据教学目标不同,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

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格式要符合学校要求,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课程设置合理,课时分配恰当。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七条  学校对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的校、系两级负责制。教务处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的要求,提出各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各系部具体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是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务必加强领导和组织,由系主任牵头负责,在广泛调查、充分讨论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依照企业(行业)调研——毕业生就业岗位分析——培养规格及能力分析表制定——课程体系及教学环节设计——培养方案草拟——校企共同论证——学校审批——培养方案执行的路径进行本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要有一定比例的企(事)业、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整体优化,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与通识课程,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整体优化课程体系;面向应用,关注行业的最新发展,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突出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把知识和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注重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的转变;注重学生全面发展,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课内教学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加强学生道德和责任意识、创新创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以及身心素质、人文素质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关注学生职业生涯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把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服务社会,坚持人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

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广泛深入开展调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深入分析专业面向的就业岗位、岗位职责、岗位工作流程、岗位能力要求、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等,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加快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更好地与区域创新要素资源对接,与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创新发展对接,与行业企业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需求对接,切实构建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进步的人才培养模式,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3.注重应用,坚持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不断线原则。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推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实践教学既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设计)等,还包括军训、创业活动、社会调查、科技制作、学科竞赛活动等。培养方案必须体现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强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不断更新实践教学内容,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积极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参加各类学科知识竞赛、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创新创业协会等。

4.因材施教,坚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原则。

体现因材施教理念,坚持共性与个性、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方案中应设置若干个专业或专业方向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各专业都要设置足够量的种类多样的选修课程,使学生能够根据个人兴趣、自身条件进行选课。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鼓励学生发展特长。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合作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构建多元考核评价方式,注重过程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积极性、开放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工作流程

1.学校以文件形式下达《吕梁学院关于制订**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教务处下达《关于做好*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2.各系部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开展人才培养方案调研和论证,各专业形成人才培养方案初稿并征求各方意见,填写《吕梁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专家评议书》;

3.教务处根据“原则意见”要求,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格式审查,组织相关专家着重对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与要求、课程设置、课程体系、学时学分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进行答辩),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各系部进行调整;

4.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汇总各方意见后修改定稿,填写《吕梁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

5.系部定稿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由分管院长审核;

6.经分管院长审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法定的文件并生效执行。

7.教务处负责将生效的人才培养方案汇编、印制,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适时修订。已开设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  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系()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别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学生了解本专业的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的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部门、任何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专业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部门归口承担,教学任务的归口由教务处负责划分和总体协调。任何教学系(部)、个人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教务处下达下学期教学计划制定通知,各系部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下达“教学任务书”,并具体落实到各有关(课程组)教研室和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经教师签名的“”教学任务书”汇总成册,加盖系部公章,一份送教务处备案,一份自留备查。

第十六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实验课负责人等,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并输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要组织各教学单位进行排课。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整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与变更

第十八条  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学生修业年限内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允许进行某些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修订,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人才培养方案,由系(部)经过审查论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教学计划,须填写《吕梁学院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说明变动理由,经系领导签字同意,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在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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