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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04 编辑:jwc   点击:[] 次

吕梁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设备利用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开发现有实验室资源,供在校生开展教学计划以外的实践、科研训练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实验室开放是全校所有实验室的主管系(部)及相关负责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各系(部)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三条 各实验室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指导原则,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

第四条 各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和科研条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增加开放时间、充实开放内容。

第五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实验队伍建设、提高实验队伍素养,围绕实验室开放工作安排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并在条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二章 开放形式

第六条 各系可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实验室。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应保证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开放预约实验的时间可根据实验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第七条 实行开放预约的实验应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出发,在原教学实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提升,实验讲解和指导、实验要求和考核都应通过启发和必要的检查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独立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第三章 开放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实验室面向高年级学生,招收部分优秀学生作为科研助理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被招收的科研助理要服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安排,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具体选拔及管理细则由各系确定。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鼓励实验室吸纳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创新实验,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的开展。已立项的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均可申请开放实验室完成项目任务。

3、各级各类技能或学科竞赛。学校组织或批准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或学科竞赛可申请开放实验室开展相关训练、准备等活动。

4、实验室自行设计或学生自拟创作的项目。实验室自行设计提供的实验教学大纲以外的实验项目,以培养学生的动手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能够启发学生创新思维的实验项目。学生可以结合实验室的条件,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自拟科技活动课题、自己设计方案、自行联系指导教师开展的实验项目。学生自拟项目须经指导老师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系负责具体实施。实验室实行教学系主任负责制,对实验室开放进行全面管理,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对开放项目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申报开放实验室,各教学系拟开放实验室须填报《吕梁学院开放实验室审批表》(见附件1),教务处审批汇总后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项目申报制。学生凡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活动,必须向实验室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吕梁学院学生使用开放实验室申请表》(见附件2),经所在系审批同意后按照要求进行实验。

第十二条 各系实验室应根据专业特色建立健全有关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包括准入要求、学生的管理和安全、资产安全以及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职责等。还应根据使用开放实验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相关设施条件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 使用开放实验室的学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应认真阅读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好实验实施方案,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使用开放实验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等情况,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开放的实验室要提前通告。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秩序及安全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的使用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安排,严格按有关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实验。对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安排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开放实验室的资格。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室完成实验项目后,应向实验室所在系提交相关实验成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工作。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与实验室共享,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十八条 各教学系每学期要对实验室开放情况及效果进行书面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总结内容包括实验室开放项目类型及数量、开放时间、开放形式、学时数、参与指导教师及学生人数、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等。

第十九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有序、高效。

第五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开放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学生利用开放实验室取得的成果可按《吕梁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院政【2018】6号)相关规定折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开放实验室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实验室材料消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开放实验室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实验准备及辅导工作量参照学校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使用开放实验室完成已有经费支持的项目,学校原则上不再予以经费支持,不再重复核算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开放工作。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各系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和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实验室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吕梁学院开放实验室申请表

附件2、吕梁学院学生使用开放实验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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